附条件上市是什么意思,付款附条件是什么意思

附条件上市是什么意思,付款附条件是什么意思

1,付款附条件是什么意思
展开全部就是如何付款啊,比如预付全款,预付x%,见票付款等等。
付款方式,顾名思义就是指你用那种方式付款,用现金还是银行打款还是转帐还是支票等等凡是可以付款给对方的方法。。 付款条件,就是指付款期限或活动期限的意思。就是你付款给对方的这笔款在什么期限也就是什么条件的情况下付给对方。
2,国内目前有五款新冠疫苗附条件上市从新药研发的角度出发解释什么

附条件上市是一个法律名词。现今附条件上市的一般是疫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

3,什么是附条件交易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搭售(Bundled) 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 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 品或者服务, 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 者服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 tying product),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被搭售品(tied product)。
限制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承兑 是汇票特有的 制度 , 本票 和 支票 都没有承兑的问题。 承兑指付款人对 远期汇票 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 票据行为 。 付款人对 汇票 作出承兑,即成为 承兑人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 一般承 兑和 限制性承兑 。
4,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是什么意思
有限售条件股份:在股改前是非流通股,股改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转变为流通股,一般是股改后一年。至于是利空还是利好,凡事都是相对的: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会增加市场的抛售压力,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为了能让抛售的价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关利益方会想办法将股票价格做上去,这就是利好。
指在一些前期上市定价并不是跟国际接轨的上市公司,他们持股成本过低,并且不能够在我们交易的市场进行交易,而,其为了获得跟我们相同的交易场所而向我们支付一定的股票或者现金来换取,而且,他们还需要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够上市流通,而这部份股票则叫有限售条件股份!其上市是对市场扩大容量,增加了股票供给量对股票的上涨压力有加大的可能性!
如果股票价格已经彪升了 我建议卖出 象002014就是个很好的列子 他股票价格一路上标 当限售条件股份上市那天 就跌听 自己可以看看他这几天 连掉几乎25个点 当然 如果股票是在相对的底价的话 你可以结果大盘做个参考 不过对600642来说 他盘子太大 几乎没有影响的 建议参考下我的意见
5,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在其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签订租赁合同,并以出租人甲的女儿考上大学作为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儿未考上大学,租赁合同就不发生效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法律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为生效、失效时间,使其适应当事人特殊的主观意愿。该项期限应为当事人所约定,如果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或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应有的限制,则不构成此处的期限。
附期限的民事发来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附的期限依据其作用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止期限又称终期、解除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期限根据具体时间的确定性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的客观事实不仅确定发生,而且其发生的具体时间也是确定的。不确定期限,是指作为客观事实是确定发生的,但是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
6,什么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楼主好。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法律行为附款的形式指明某一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所设定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某种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具有如下特征:1、条件时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条件并非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所确立的,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2、条件的成就与否能够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3、条件时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4、条件时合法的事实。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某一行为成就或不成就时,使某一行为成立或解除,举例:如果明天下雨,我与你签订的雨伞合同就生效!此时下雨是条件,如果下雨(也就是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如果不下雨合同不生效!
简单的说,附条件法律行为要当条件产生时才能成立或者失效,而附期限法律行为则是以期限到期为法律行为成立的或失效的标准.二者的主要区别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某种法律事实为标准的,这种法律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则是事先归定一个期限,这个期限只能由双方或提前达成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而消失,不然期限是一定会到的.
7,有限售条件上市日是什么意思急
限售股上市的话,如果股价太高,限售股东可能选择出售股票,因为股份多,从而引起股价下跌。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 至于是利空还是利好,凡事都是相对的: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会增加市场的抛售压力,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为了能让抛售的价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关利益方会想办法将股票价格做上去,这就是利好。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是指上市交易或转让受特定条件(如期限、数量等)限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广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2、机构配售股。上市公司进行新股发行或股票增发时,将其发行股票数量中的一定比例配售给机构投资者,经过一定锁定期后,该部分股份方可上市交易或转让。3、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原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获得流通权,但其转让受到一定期限及数量的限制。
8,ipo是什么意思

首次公开募股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中小企业IPO发行基本要求:

1.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全。

2.主要承销商协助发行人选择发行方式,起草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应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4.在发售期内,承销商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成效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承销商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中国证监会,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证券按照成效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7.如果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

首次公开募股审核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具体审核环节: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审核环节

审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审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9,附条件跟附期限的区别
附条件跟附期限主要的区别有以下两个:1、本质上的区别:附条件:条件永远是不确定的,不一定发生。附期限:期限一定到来,或者说某事件一定发生,其实就是代表时间点一定到来。2、生效时间的区别:附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期限: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3、原则上的区别: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附期限: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附期限是否届至或届满。扩展资料:条件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期限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 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参考资料:附条件合同-百度百科
1.含义不同:①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②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2.特征不同:①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3.内容不同:①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②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4. 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协议,若某甲的父亲去世,某甲的房屋就归属某乙,这属于附期限。扩展资料:附条件:1.附条件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作合同生效解除的条件,约定发生,条件成就。2.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一成就,合同即生效,如果约定的没有发生,那么合同就不生效。3.附条件的特点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参考资料: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百度百科
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都属于附期限。附条件跟附期限的区别:(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A.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B.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例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11月11日”,是期限。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扩展资料: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约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都是附期限条件合同,因为人的死亡是一定会发生的事件。1.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扩展资料:附期限合同特征:1. 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 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 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附条件合同特征:1.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 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4.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5. 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参考资料:附条件合同-百度百科
1、甲、乙在其父母健在时,预先签订了一份割其父母财产协议,并约定该协议在其父母均去世时生效。这是是附期限。2、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协议,若某甲的父亲去世,某甲的房屋就归属某乙。这也是附期限。因为期限是在一定的具体时间段,而以父母死亡为条件是没有具体的时间期限的,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时间。《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扩展资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参考资料:搜狗百科(附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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